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为了学科的持续发展以及实验室的长远利益,迫切要对实验室的使用进行科学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经过研究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课题组的设立和实验室的使用做出规范。
1、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2、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监督经费使用,组织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20名左右学术水平高的科学家组成。
4、实验室设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5、提倡开拓、创新、求实与奉献的精神,支持不同学科间的交叉,容纳不同的学术观点,鼓励创新性研究,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实验室同时对国内外实行开放,通过接纳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
6、实验室按照课题组进行分配。课题组组长根据自己实验室的资源决定课题组的规模。
7、重点实验室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或撤销课题组。
8、课题组组长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具备副教授职称的科研人员应组合到课题组中。
9、教师退休时应交回实验室。如有以下情况,将由单位统一调配使用实验室。
(1)尚有研究生没有毕业。
(2)尚有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没有结题,且基金资助总额在20万元以上。
(3)有横向开发课题,且年经费在30万元以上(经费按照科研处入账为准)。
10、现有课题组如果需要增加实验室,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课题组近三年的研究成果、基金项目和经费情况说明。由单位统一研究,调配增加实验室。单位将按照科研成果60%,经费40%的权重计分(科研成果计算按照重点实验室成果计算办法执行),得分较高者优先增配实验室。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